3月31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果真征求《药品上市允许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意见。
意见指出,为贯彻实验《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疫苗治理法》,周全落实药品上市允许持有人对药品研制、生产、谋划、使用全历程中药品的清静性、有用性和质量可控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对药品上市允许持有人的监视检查事情,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了《药品上市允许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
附件:
药品上市允许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药品上市允许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监视治理,监视持有人依法推行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治理责任,进一步规范持有人监视检查事情,依据《药品治理法》《疫苗治理法》《药品生产监视治理措施》《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等,制订本检查要点。
一、适用规模
本检查要点适用于对委托生产药品的境内持有人的监视检查。对于境内自行生产药品的持有人,遵照执法、规则、规章及规范的要求,同时参照本检查要点有关要求开展监视检查。
二、检查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持有人总体要求)持有人应当建设笼罩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全历程的质量保证系统,一连强化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能力,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全历程的清静性、有用性、质量可控性认真。
2.(上市放行要求)持有人认真药品的上市放行,应当建设药品上市放行治理规程,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制订的产物出厂放行规程,明确产物的上市放行尺度,对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以及药品生产纪录、磨练纪录、误差视察等举行审核,切合有关划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
3.(委托生产治理要求)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署委托条约和质量协议,落实《药品治理法》划定的执法义务和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等划定的各项质量治理要求。
4.(追溯治理要求)持有人应当建设药品追溯系统,落实药品追溯制度,凭证划定提供追溯信息;在销售药品时,向下游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提供相关追溯信息,实现药品全历程可追溯。
5.(药物警戒要求)持有人应当建设并完善药物警戒系统,规范开展药物警戒运动。持有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药物警戒运动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药物警戒能力举行审核,确保落实药物警戒质量治理规范及相关规则要求。
。ǘ)机构和职员
6.(机构设置)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治理部门,配备与其委托生产药品规模相匹配的治理职员。应当有组织机构图,设立的治理部门应当明确药品研发治理、生产治理、质量治理、销售治理、储运治理、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职责,并切合相关手艺规范的要求。其中,质量治理部门应当自力设置,推行质量治理的职责。质量治理部门应当加入所有与质量有关的运动,认真审核所有与药品生产、谋划质量治理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治理部门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
7.(要害职员)持有人的企业认真人、质量认真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认真人、药物警戒认真人应当为企业全职职员,资质条件和职责应当切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药物警戒质量治理规范等要求。
质量认真人周全认真药品全历程质量治理事情,建设质量治理部门和质量保证系统,自力推行职责,确保质量治理部门有用运行。质量受权人主要认真药品放行,应当自力推行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药品的生产、磨练均切合相关规则和药品注册治理要求。
8.(岗位职责)组织机构中的各岗位职责应当笼罩药品执律例则划定的持有人应当推行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不得遗漏,并确保职责有用落实;部门和职员应当准确明确岗位职责,接受须要的培训,包罗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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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确认设施装备)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的厂房设施、装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知足委托生产物种生产工艺和质量尺度的要求。
10.(生产历程监视)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历程举行指导和须要的监视,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够凭证注册工艺稳固地生产出切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
11.(工艺验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工艺验证、一连工艺确认等运动举行审核,确保产物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12.(现场审核)持有人应当基于风险制订受托生产企业现场审核周期,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举行审核,对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增添现场审核频次,以及一连保障药品质量清静的文件系统。
13.(审核工艺规程等)持有人应当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建设的生产工艺规程、产物要害质量属性、要害工艺控制参数、中央产物和制品质量尺度等质量文件,确保切合要求。
14.(产物信息规则)持有人应当制订或者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关于生产药品的产物批号、生产日期、有用期的体例及治理规则,与质量协议或者受托生产企业质量治理系统文件要求一致。
15.(共线评估)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的有用性举行定期审核,若共线生产物种发生变换,需重新举行风险评估。
16.(返工和接纳)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药品的返工和接纳的治理法式,对受托产物的返工和接纳举行书面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详细纪录相关运动,并将其作为批纪录的一部门。
17.(说明书和标签)持有人应当划定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印刷、验收、使用和处置赏罚流程。由受托生产企业举行药品说明书和标签采购或自行打印的,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建设的相关操作规程,定期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对文件划定要求的执行情形,确保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泉源、印刷、使用准确无误,正规正当。
18.(储存条件)持有人应当审核委托生产药品的储存是否切合产物储存条件的要求,并应定期审核受托生产企业的储存治理情形,确保在储存历程中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织污染的措施清静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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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物料供应商)持有人应当建设物料供应商治理制度和治理档案,将及格供应商目录提供应受托生产企业,经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后,纳入受托生产企业及格供应商目录。
持有人应当对物料供应商举行审核和治理,定期对供应商举行质量系统举行评估,对要害物料供应商举行现场审核。持有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定期对供应商举行质量评估、以及团结开展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现场审核,并将质量评估陈诉纳入供应商治理档案。
20.(物料验收)持有人应当明确物料的质量尺度,与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协议明确物料采购、验收、取样、留样、磨练、放行、储存等的责任方。
21.(储存运输责任)持有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划定生产物料储存、运输的责任方,并明确有关职责,确保生产物料在储存、运输历程中物料的质量可控性和可追溯性。
22.(物料处置赏罚)持有人应当严酷治理委托生产药品的剩余物料。对于委托生产药品的剩余、逾期或者准备废弃的等不再用于生产的原辅料、包装质料以及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处置赏罚,持有人应当审核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应将处置赏罚纪录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扫描件)交持有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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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系统审核)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治理系统运行情形举行定期审核,确保其生产条件、手艺水平和质量治理一连切合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要求和相关规则要求。
24.(磨练)持有人自行磨练的,应当具备与磨练原辅料、包装质料、中央产物、制品相顺应且切合药品生产质量治理规范要求的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磨练职员。
持有人委托受托生产企业举行原辅料、包装质料和中央产物磨练的,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治理系统中。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相关的磨练治理、操作规程,审核磨练陈诉书。制品必须由受托生产企业凭证注册批准的要领举行全项磨练。
持有人委托第三方磨练个体项目的,应当对拟受托磨练单元举行资质审查和磨练能力评估,切合要求的签署委托磨练协议,明确委托项目、委托周期、双方责任与义务及相关手艺事项。委托磨练时代,持有人应当增强对受托磨练单元的审计监视。受托磨练单元不得再次委托外部磨练。第三方应当接受药品监视治理部门的延伸检查。
25.(磨练要领)原辅料、包装质料和中央产物的磨练需要举行磨练要领转移或确认的,持有人应当审核确认并批准响应的方案和陈诉。
26.(稳固性考察)持有人应当明确药品留样和一连稳固性考察的内容;委托受托生产企业举行一连稳固性考察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将稳固性考察妄想、数据和评价效果实时见告持有人,稳固性发生不良趋势时应配合持有人开展视察。评价应当包罗与历史批次(含注册申报批次、其他受托方生产批次等)的数据对比和剖析,以便实时发现不良趋势。
27.(纪录审核)持有人应当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产物的批生产纪录、批包装纪录、磨练陈诉书和误差处置赏罚等相关纪录,切合上市放行尺度的,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予以上市放行。持有人的上市放行职责不得委托给受托生产企业。
28.(误差与纠正预防)持有人应当建设误差治理制度、纠正预防措施治理制度,周全评估变换与误差的影响,实验分类分级治理。持有人应当凭证变换手艺要求,建设药品上市后变换控制系统,推行变换治理责任。
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磨练历程中泛起的重大误差举行评估、视察处置赏罚,并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接纳的措施,最终批准重大误差的关闭;中等误差可以由持有人通过审核的形式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处置措施举行确认,存有异议的,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相同,形成一致意见后举行关闭,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当以持有人处置意见为准,并将受托人处置意见纪录在误差治理文件中;细小误差可以由受托生产企业举行处置赏罚、关闭,但当持有人提出异议时,委托双方应当充实相同,须要时重新启动误差视察。
29.(自检)持有人应当每年举行自检,评估对委托生产药品质量保证措施的有用性,提出须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自检应当有妄想、完整的纪录和评价陈诉,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审计的有关情形,应当纳入评价陈诉。评价陈诉中应当有结论和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建议,并由质量认真人签字确认。
30.(质量回首)持有人应当每年凭证品种开展产物质量回首剖析、纪录,应当要求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周全、真实的数据,剖析应当科学、客观。由受托生产企业开展质量回首剖析的,应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划定受托生产企业凭证GMP要求举行产物质量回首剖析,剖析陈诉应经持有人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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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手艺资料)持有人应当凭证质量协议的要求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须要的手艺资料,对受托生产企业制订或者修订的委托生产手艺文件举行审核并批准。委托双方手艺资料或者生产手艺文件的治理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
32.(文件系统)持有人应当建设保证药品全生命周期主体责任的规章制度。委托其他企业举行药品生产、销售相关运动(包罗药品储存、运输)的,相关制度应当与受托企业的质量治理系统文件有用衔接,并凭证划定形成相关纪录或陈诉。包罗但不限于:
。1)药品生产园地治理文件;
。2)委托协媾和质量协议;
。3)持有人对受托企业的审核法式、现场审核陈诉及纪录;
。4)研制、生产、销售监视治理法式与纪录。
。5)药品质量回首剖析制度及药品质量回首剖析陈诉;
。6)药品生产工艺规程、空缺批生产纪录、质量尺度及检测法式;
(7)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药品列表及风险评估陈诉(或关于阻止污染及交织污染的相关法式与纪录/陈诉);
。8)药品误差、变换控制、自检、不及格品处置赏罚、纠正与预防措施、质量投诉、退货、召回、物料与产物、确认与验证、稳固性试验、数据可靠性、培训、员工康健、上市放行、追溯等治理法式及纪录;
。9)生产要害物料及格供应商名单;
(10)质量信息相同及处置的划定与相同纪录;
(11)药品清静事务处置方案与培训、演练纪录;
(12)药物警戒治理法式与纪录;
。13)药品年度陈诉治理法式与纪录;
。14)药品上市后风险治理妄想与纪录;
。15)欠缺药品停产陈诉治理法式与纪录(针对欠缺药品的持有人)。
33.(文件治理法式)持有人应当建设有用的文件与纪录治理法式,确保:
。1)有指定职员认真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作废、复制、保管和销毁;
。2)文件编号及版本控制能够保证文件的有用性及可溯性;
。3)对文件举行定期审核,保证其适用性;
。4)所有涉及委托生产、销售行为的要害文件变换,均能够与相关受托企业实时相互转达。
34.(纪录要求)持有人应当确保所有质量文件和纪录真实、可靠、可追溯,包罗纸质纪录、电子数据等。若使用电子数据纪录的,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订电子数据处置赏罚系统的治理和操作规程,明确电子文档的生涯方式、收罗职责、操作权限和异常情形处置赏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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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委托销售)持有人委托销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资质、储存、运输、治理等药品谋划质量治理规范切合性举行评估,签署委托条约和质量协议,确保委托销售历程切合药品谋划质量治理规范要求,并对受托方销售药品历程举行监视。应当与受托方约定并监视其推行药品追溯码的扫码等责任,凭证划定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
36.(委托储存运输)持有人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治理能力举行评估,与其签署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并对受托方举行指导和监视,确保储存、运输历程切合药品谋划质量治理规范和药品的贮藏条件要求。持有人可使用信息化手段,确保有冷链要求的药品储运切合相关划定。
37.(召回)持有人应当制订药品召回治理法式。需要举行药品召回时,持有人认真召回事情,有关受托方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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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风险治理)持有人应当制订药品上市后风险治理妄想,开展药品清静性和有用性研究,并凭证有关数据实时存案或者提出修订说明书的增补申请,一直更新完善说明书和标签。
39.(上市后研究)药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要求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事情的,持有人应当在划准时限内完成并凭证要求提出增补申请、存案或者陈诉。对于附条件批准的药品,持有人应当接纳响应措施,并在划定限期内凭证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以增补申请方式申报。
40.(变换与再注册)委托生产药品涉及的供应商、要害设施装备、工艺参数或生产工艺等发生变换的,持有人应当凭证已上市药品变换研究手艺指导原则,团结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须要的验证。并凭证变换的种别和要求,凭证审批、存案和年度陈诉的要求举行治理。持有人应当定期推行药品再注册手续。
41.(清静事务处置方案)持有人应当建设药品清静事务处置方案,笼罩监测预警、应急启动、相同陈诉、物料封存、停售召回、停产视察、危险赔付、舆情应对、纠正预防、应急终止等方面内容,并会同受托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培训和须要的应急演练,形成培训和演练纪录。委托生产药品是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或集采中选药品等重点品种的,应当每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42.(相同机制)持有人应当建设与受托方的周全相同机制,明确相相互同的信息种类、相同方式和时限,确保委托生产时代所有涉及委托生产药品质量的种种信息获得实时、充实地共享和研判,有用防控因未有用相同而发生的质量风险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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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疫苗委托生产)疫苗上市允许持有人应当具备疫苗生产能力。经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批准委托生产的,持有人也应当同时开展疫苗生产运动,不得停产。
44.(疫苗销售治理)疫苗上市允许持有人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批签发证实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销售入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加盖其印章的入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文件。
45.(疫苗风险控制)疫苗上市允许持有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职员,自动网络、跟踪剖析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映,实时接纳风险控制措施。
46.(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和停产陈诉)疫苗上市允许持有人应当凭证划定投保疫苗责任强制保险。阻止疫苗生产的,应当实时向国务院药品监视治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视治理部门陈诉。
47.(疫苗信息果真)疫苗上市允许持有人应当按划定建设信息果真制度,制订疫苗清静事务处置方案。